青苗补偿费应给谁?
日期:2013.11.12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A2综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答:《<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案例】某镇政府为开发工业区征用某村土地,依法将征地补偿款发到村委会由其分配。但该村在分配青苗补偿费时出现了问题,有些村民认为应补偿给全体村民,有些村民认为应补偿给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村民。两派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后来,村委会想出一个办法,不是说村民自治吗?那就让村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因为该村没有种地也就是说没有青苗的村民占多数,可想而知,投票的结果是支持在全体村民中分配。有土地被征用的村民觉得这样不公平,于是集体到村委会抗议,要求发放属于他们的青苗补偿费,期间更有人到正在开发的工业区阻拦运沙车进入。后来,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介入协调,促使村委会认识到在青苗补偿费分配上的错误,依法重新对村民中的青苗所有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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