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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

日期:2011.01.10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经济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纳税人朋友:

你们好!

依据十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凡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您的所得达到了12万元吗?请您按下列内容对照一下,如果您的所得达到了12万元,请您务必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领取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包括的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二、申报表领取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到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申报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三、申报时所需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四、相关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温馨提示:如果您是个体经营者,您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如果您的全年所得超过12万元,您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我们税务机关将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为自行申报纳税人设立专门的申报窗口,采取专人负责、优先受理的原则,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简便、快捷的申报纳税服务,同时,我们还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从2011年4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申报者,将予以相关的处罚。

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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