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沟镇法庭 调解协议书首获司法确认
日期:2011.04.28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政教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孙云英)近日,江源区法院湾沟镇法庭依法对朱某诉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后,该法庭首次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 朱某与常某于2004年5月12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常某将坐落于江源区湾沟镇富林街砖混结构住宅房作价3.5万元卖给朱某,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该房被列为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朱某多次找到常某,要求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常某却以房屋产权未过户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驻湾沟法庭人民调解办公室的调解员调查案情后依法进行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对这份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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