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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增加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日期:2011.03.24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4版:环球点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卫生部22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

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说,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这次修订实施细则,表明了卫生部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新版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

实施细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

实施细则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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