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几点认识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5版:社会广场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治国方略,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刻总结。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而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其文化中蕴含的道德和伦理思想对于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依据我国国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方式的理性选择。
一、新形势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及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在中国法治史中,主要存在以孔孟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治模式。儒家认为,高尚的道德情操可以有效的调节社会关系,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而法家则主张强调法治,即国家应该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制度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但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由于皇权至上的普世观念,统治者的意志可以任意凌驾于法律和道德之上,因此始终都无法摆脱封建统治下的人治思想。而社会主义新形势下的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任何个人与社会团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特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所强调的以德治国,实际上与中国传统模式下的以德治国有着本质的不同:新形势下的以德治国,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下,真正的人民的以德治国。所以今天的德治不再是个人的人治,而是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德治。今天的以德治国基本方略,主要是从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相互促进的基础上来审视并提出来的,其本身是对依法治国的有效补充,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并内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从而达到社会和谐这样一种目的,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它不是将二者对立起来或归结为人治。因此,将以德治国融入到依法治国体系当中,是基于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上,强调以德治国,是治国理念的一大进步。
(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维护法治权威,坚持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国家各项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和执行的重要依托。纵观中国历史,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乱则国家乱。加强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前提。要想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必需要有强有力的法治体系作为后盾。而德治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律一样都具有规范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助于法治与德治的协调统一,从而达到法治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推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1、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需要高尚的道德规范予以教化。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完善的市场经济同时更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尤其是在加入WTO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显得更为紧迫。目前在我国经济领域出现的混乱现象,既有法律法规缺失的重要原因,也有着道德失范的深层次理由。比如失信违约、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非法竞争等,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国家经济建设,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都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缺失密不可分。而要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关键在于加强法治力度的同时,将以德治国纳入其中。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才能真正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从根本上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2、有利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利于防腐拒变,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转型的使然,和道德评价的多元,让社会舆论环境由此变得宽松。加之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不断增强,从而为滋生腐败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一些领导干部在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动摇了理想信念,背离了党的宗旨,有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有的骄奢淫逸,生活腐化。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能够立足本职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政。而道德教化更有利于在思想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服务人民的执政理念,将思想根植于领导干部的灵魂深处,并使其成为自觉行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能够促进全社会形成秩序井然,和谐友爱的人文环境,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不受非法、非道德的侵害,更加有利于代表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社会关系日益多元和复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显的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但其中不完善、相对滞后性等问题依然存在,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显得捉襟见肘。法律真空依然是一些不法分子游走的边缘,这就使得法律在具体的实践中无法达到理想的法治效果,以至于在一些方面出现混乱现象。因此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对现有法律调整不足的有效补充,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树立正确价值理念的有效抓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进行紧密结合,是当前,应对日益多变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
二、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几点体会
(一)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要尊重差异性的道德文化。
法所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其产生是国家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并强制执行的社会规范。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平衡社会关系。是国家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方式。法治是利用法律这种经过制定的规范性条文,作为衡量社会人行为对错与否的重要标准,并以此作为惩罚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在一国范围内具有统一性。而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然选择的结果,不同的地域或不同民族,由于其自然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差异,而形成规范人们行为的内部准则,具有外在的谴责性和内心的约束性以及地域差异性。因此,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过程中,要想使德治与法制有机的结合,还应该尽可能与本地区民族的差异性、地域的差异性相结合,并使其丰富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当中。这样更有益于形成人民群众对法律与道德的自觉与自律。
(二)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要形成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
法律与道德分别具有确定性与模糊性。法律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和明确的条文规定,承认正确的符合法律正当性的行为,而排斥和惩罚违反法律的非正当行为,即违法性。其现实的可操作性较强,惩罚幅度的可伸缩性较小,因此法律具有确定性的特征。相对于法律的这种确定性而言,道德较为广泛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没有具体的形式要求与标准。在界定是否属于失德行为的判定上,往往是各执一词,说法不一。而这种认识上差异,也往往是因为人们价值观念和利益立场不同,并转化为非和谐因素。这就要求在践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同时,承认这种道德差异性的存在,并在此基础做到求同,而这里的“同”就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从而消除人们道德习惯中内心的差异和统一是非判定标准。故而要想使德治更好的弥补法律上的不足与漏洞,还应该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建设,形成全民族范围内,较为统一的道德体系与道德标准。
(三)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摒弃腐朽文化弘扬正能量。
法律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其结构属于单一性,虽然其法律部门众多,但其在意识形态上却属于单一的和一元的,并具有特定的表示形态和体系结构。而道德是基于不同意识形态、宗教理念、文化特色、家族传承而形成的多元复合性行为标准。从法律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多元性这一角度而言,法律具有可预知性,即一个行为是否得当,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其惩罚种类与幅度可推知。而道德却具有相对的不可预知性,由于这种多元化标准的存在,对于同一社会行为,不同群体予以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的。因此在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同时,要想使德治真正成为法治的基础,关键在于能够对社会诸多道德价值理念进行理性分析,承认其合理成分,否认和摒弃腐朽和落后的道德理念,同时也要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以中国自有的文化底蕴为基础,推崇明是非、守孝悌、讲仁爱,重礼仪等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念,形成中国特色的道德理论体系,弘扬正能量,加快实现大同之梦、民族复兴之梦。
(作者单位:中共白山市委党校)
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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