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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共用一个电表法官细心解决纠纷

日期:2010.02.02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和谐白山)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近日,长白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双方共用一块电表、致使责任不清、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而起诉返还不当得利电费款案件,法官据实作出判决,一起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居住在长白镇塔山社区的李某和于某是邻居,2005年起李某家的电费平均每月都在100元左右,虽然他对这个数额产生过怀疑,但因为没有证据也就默认了这一事实。 2009年,该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检修居民供电线路时发现,于某家的照明电源接在李某家的电表上,4年来,李某所交的电费款一直包括于某家的费用。然而,于某却对此予以否认。双方经多次协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李某一纸诉状至法院,依法要求于某返还电费款2500余元。 该案件比较特殊,不仅跨越年度长,调查取证亦有难度,仅凭原告李某主张就案断案,很难达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效果。为此,长白县法院主审案件法官在开庭前多次去供电部门了解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查阅历年电费抄表卡片,缕析电费缴费依据,由于法官调查工作仔细认真,庭审中,被告于某不得不承认其不当得利,并接受法院判决其返还李某1168.57元电费款的事实。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于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返还李某的电费款。 (宫兆洲张增全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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