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廉租房保障资金结余可用于公租房 三
日期:2010.11.18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4版 (环球点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三部委近日联合下发文件,允许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公积金增值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公租房。 财政部文件称,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这笔资金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此外,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租房。 财政部表示,为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建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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