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日期:2009.12.24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法治周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黄淑芳高伟强)靖宇县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庭前、庭后调解的力度,对“涉企”、“涉软”案件慎重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案件,在该院受理的一起原告朱某诉被告邦田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在邦田公司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右手,经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告主张假肢安装费应按工伤标准4.5万元承担,但与实际费用差额悬殊,而原告则要求一次性给付假肢安装费至75岁共67万余元,请求数额过高,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该院综合权衡原、被告的主张,根据民法理论的利益均衡原则,考虑到原告失去右手,严重影响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支持原告20年假肢安装费用30.5万元的诉求,依法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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