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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的新规定

日期:2013.04.22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5版(社会广场)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王玉清李金保)

“现在会见方便了,真得感谢检察院为我们办了件好事”。近日,白山地区的律师纷纷议论着。

过去白山地区看守所规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必须由两名律师。许多律师事务所由于人手少,到看守所会见在押人,经常要到其他所借用律师,既麻烦,又增加支出。

新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据此,经江源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向江源区看守所提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不得拒绝律师(包括一名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建议。此建议得到了江源区公安局看守所的采纳,打破了以往数年来一直执行的只有两名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的律师才能会见在押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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