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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深化煤矿停产整顿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3.04.24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1版(要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关于印发白山市深化煤矿停产整顿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白山市深化煤矿停产整顿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17日

为深刻吸取“3·29”、“4·1”事故教训,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吉林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及强化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吉安委〔2013〕4号)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程序,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白山市现有煤矿72个,其中国有煤矿6个,地方煤矿66个。按井型划分,年产30万吨以上矿井10个,9至30万吨矿井37个,9万吨以下25个。为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停产整顿工作,按照“快、看、慢”的原则,把全市煤矿安全整改分为三类:

(一)一类是“快”。对年产30万吨以上的10个矿井,安全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已经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企业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标准、时限、资金、预案,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责任人,力争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经企业申请,属地安监部门聘请专家验收合格,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复产复工。

(二)二类是“看”。对井型在9至30万吨的37个矿井,具备一定安全条件和管理基础、但隐患较多的,企业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标准、时限,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责任人,必须坚决取缔巷道式采煤,经1至3个月的整改达到标准的,经企业申请,属地安监部门聘请专家验收合格,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复产复工。

(三)三类是“慢”。对年产9万吨以下25个矿井,其中有22个扩储提能矿井,井型较小,标准较低,条件较差,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较长时间整改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煤矿,由企业认真制定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加快提能改造进程,属地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完备提能等相关手续后,可复产复工。

对于年产9万吨以下不具备提能条件的3个矿井,因无能力达到安全标准,需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作为复产复工的首要条件

(一)突出“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活动主题。切实将主题实践活动纳入煤矿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长效机制。

(二)把“七条规定”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矿长要明确如何保护矿工生命、如何守规尽责,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也要明确如何守规尽责。由属地安监部门组织全体矿工对矿长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差距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通过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制定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的硬性措施,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承诺书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使整改有保障,员工受教育,管理有提高。

三、严格准入标准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再审核30万吨/年以下新建煤矿。

(二)凡未进入提能程序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不再扩储提能。

(三)单井能力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并且通过这次整改验收合格的,方可参与兼并重组。已进入扩储提能的煤矿,按照经批准的提能改造方案,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改造概算资金的50%预存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属地安监部门监督,专项使用。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否则视为无扩能改造能力。

四、严格验收标准

(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评级办法》的标准验收。坚决取缔巷道式采煤、取消木支护。

(二)必须严格落实《七条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三)提高自动化水平,推广应用水泵等远程控制系统和装置。

(四)必须为全体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此项作为整改验收的必备条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审查,必须由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履行前置审查程序。

(六)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严格审核。矿长资格证由县(市、区)核发,矿长安全资格证由市核发。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发放要符合以下条件:年产30万吨及以上煤矿矿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历,副矿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历;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矿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历,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矿技术职业学校以上学历。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经审查、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形成一个以矿长为首,安全、技术、生产、机电副矿长为辅助的安全管理团队,并按规定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水文地质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该人员必须是该企业养老保险帐户中的人员),形成安全、技术、管理支撑体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加强各种图纸资料管理。验收时必须对照实际严格查验图纸,确保所有图纸与矿井实际相符。

(八)上述各项验收合格、各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各类证照审验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对省属国有煤矿采取两级验收,即吉煤集团初验通过后,属地政府再聘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五、强化属地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一)全市所有煤矿一律实行属地政府监管,县(市、区)政府为第一级监管主体;市政府为第二级监管主体。属地县(市、区)政府是安全监管第一责任者。

(二)市、县(市、区)要建立专家库制度。在全省或国内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指导整改验收、定期隐患排

查、重点工程项目验收,对政府和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培训安全监管人员。

(三)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增加监管专业装备,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市、县(市、区)两级安监部门要充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取得执法资格,履行监管职责。实行工作写实日志制度,建立安全监管台账。

(四)构建重点突出三位一体的全覆盖监管网络体系。在重点产煤乡镇(街)设立安监分局,重点煤矿设立安监站,其他煤矿一律实行驻矿安监员制度。选配社会监督员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在矿区设立宣传板,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和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五)各级煤矿安监部门严格按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监管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认真执行,确保监管到位。

(六)在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增设煤矿相关专业,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充分利用吉林省技师学院培养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需要。

(七)证照不全、暂扣证的煤矿擅自生产的,按无证非法生产查处。停产整改期间严禁借机生产出煤,整改产出的煤炭就地封存,不准销售。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矿长承担管理责任,暂扣矿长资格证。

(八)各级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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