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综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民营经济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被依法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1.创业投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民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4.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营业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15.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4年 9 月 30 日 ,对家政服务民营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7.文化民营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民营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9.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对符合条件的软件民营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的民营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2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民营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3.担保机构从事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5.民营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每人每年按3.5万元减征营业税。
26.民营企业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关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7.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8.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缴纳税款。
29.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0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1.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如新能源汽车、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民营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印花税优惠政策
33.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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