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消费有4种权利易被忽视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4版 (环球点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据新华社重庆3月15日电消费索赔这一概念是在大力提倡消费者权益保护后才流行起来的,但不少消费者常常不自觉地放弃了这一权利。那么,有哪几种权利是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呢?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通过接待消费者来访,总结归纳了四种情况。 一是延误使用可以索赔。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事后索赔和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是奖品、赠品可以索赔。经营者有奖销售提供的奖品,“买一赠一”提供的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可以索赔。因为商家这种“买一赠一”行为并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另外,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三是消费环境造成损害可以索赔。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如果因经营场地、服务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或者有危险的地方未设置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 四是打折商品质量有问题可索赔。一些商家为了推销商品,实行“大出血”“大减价”“跳楼价”等做法来招徕顾客,并讲这些打折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等。实际上,商场在促销活动中,所谓“跳楼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也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那是“次品”“处理品”。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诸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消费索赔。因此,重庆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自己应多留个心眼,如果自己在消费中受到了损失,应该寻求有关的法律帮助,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1、养殖泥鳅鱼带富一村人 年份:2013
- 2、梅河口市曙光镇农家书屋藏书2万余册 年份:2013
- 3、本案能否收回大学生农转非承包土地 年份:2013
- 4、集安合力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年份:2013
- 5、集安市包村干部入户“狗不咬” 年份:2013
- 6、柳河县“乡土人才沙龙”解疑难 年份: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