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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发剂致皮肤过敏商家赔偿600元

日期:2010.11.30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 (经济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记者张庆飞)近日,抚松县工商局城关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使用染发剂导致皮肤过敏的消费纠纷。

今年7月,消费者李先生在抚松镇某美发用品商店购买了一盒染发剂,使用后头皮骚痒难忍并出现泡疹。经医院诊断,确定为染发剂过敏所致。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花费药费近千元。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赔偿,但商家以消费者李某在染发前未按照产品提示先做过敏试验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李先生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对此事进行了投诉。

抚松县工商局城关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对李某所购买的染发剂委托质监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为合格产品。调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经过多次细致耐心地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李某600元整。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染发剂时,首先在购买之前要做好咨询,比如适应人群、如何使用等;其次,购买产品后一定要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操作;使用中一旦身体出现不适,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并及时到医院就诊。同时,销售人员在出售商品时,一定要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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