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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给力房屋失而复得

日期:2011.10.12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3版 (法制周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怎么就成了别人的呢?江源区居民卢某1999年5月外出打工,将自己的房子借给亲戚暂住,2001年,其房屋并未出售竟因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被法院判给了别人。近日,困惑不解的卢某申诉至江源区检察院。

该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办案检察官耐心听取申诉人的陈述,详细制作询问笔录,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经调查得知,审理此案的法院是根据徐某的房照和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作出的判决;房产局是根据徐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和房屋买卖协议办理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公证处却发现房屋买卖协议是徐某单方制作的。那么,卢某的房产证是怎么到徐某手上的呢?经调查,卢某承认,几年前,他曾与徐某合伙做生意,为筹集资金并以自己的房照作为抵押。徐某拿着卢某的房产证制作了房屋买卖协议,单方到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向法院提供了证明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据,导致卢某的房子未经出售就被判给了别人。

事情真相大白后,江源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公证处及时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至此,房屋产权重归卢某。卢某感慨地说:“检察机关真不愧为法律监督机关,真为老百姓办事!”

(闫瑞明 李欣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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