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孩子抚养权昔日夫妻上公堂
日期:2013.08.30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3版(法制周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姜泓宇陈志颖)家住靖宇县的小张与小刘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姻生活一直磕磕绊绊,在孩子九岁时,再也无法生活在一起,妻子小张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然而离婚后究竟儿子该与谁一起生活,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开庭时,小刘出示了几份儿子同学家长的证明,证明平日里是小刘接送孩子上下学。不仅如此,为了更好地照顾儿子,小刘已向领导请示调换工作岗位。
通过对双方之前照顾孩子的经历以及以后能为孩子创造的生活、学习条件进行综合考量,靖宇县法院开发区法庭的法官们对双方就抚养权进行调和,最终小张同意孩子由小刘抚养,被告小刘将房子留给前妻,并且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
在对子女抚养权无法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分段考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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