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检察院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
日期:2011.01.28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政教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李丽杰付强李俊杰)抚松县检察院为了贯彻落实轻缓刑事政策,在执法办案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论。日前,抚松县检察院对因交通肇事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2010年8月18日凌晨3点40左右,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从松江河火车站前往果松村送客人,当行驶圣山宾馆门前时,与过横道的李某某相撞,李某先把受伤的李某某送到医院抢救,接着又打电话报警,向警察交待了自己肇事的经过,李某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于8月19日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面对李某某的死亡,李某深深自责自己的行为,其家属也积极同被害人家属协商,最后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主动到检察机关要求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在办案中,公诉人了解到:李某家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正在上高中,小女儿只有一周岁半,一家四口靠李某开出租车维持生活,如果李某受到刑事处罚,李某一家面临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针对这一情况,抚松县检察院根据轻缓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精神,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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