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落实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类型】报纸
【作者】 安然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城市经济)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近日,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的补充政策的通知,对就业税收政策在六个方面更加优惠,我市正在抓紧落实。
一、关于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享受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对我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仍按3年内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持临时税务登记证享受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持临时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补充我省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我省“补充个体经营者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吉政发[2007]34号),继续适用于国家新一轮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即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扣减额的,在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后,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再依次扣减;大于8000元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
四、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与就业税收政策衔接问题
我省自2011年5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的,其地方教育附加相应减少的额度不包含在就业税收政策中“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具体规定的扣减限额之内。
五、关于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用问题
除另有规定外,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同时适用。
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适用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中“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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