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向刑事案件被害方申请救助人发放救济金
日期:2011.08.22 点击数:3
【类型】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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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第A4版 (环球点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向6起刑事案件的申请救助人发放了救助金。几位申请人非常感动,纷纷表示,救助金解决了家中老人看病、孩子上学等燃眉之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建立了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旨在使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得到国家救助。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助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捐助为辅。截至目前已发放救助金77万余元。
长春市规定,救助对象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酌情予以救助:由于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伤势严重急需治疗且本人及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受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可能造成受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者衣食无着的;受害人抚养的年幼、年老、病残等亲属失去生活来源,如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的。法院依据受害人家属的申请,到其所在地进行调查,再按规定程序经审查通过的,即通过民政慈善部门发放救助金。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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