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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有“婚约”,索要“彩礼”应返还

日期:2013.05.10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6版(民生服务)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张洪革前不久,江源区人民法院石人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男)诉被告李某(女),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民俗习惯办理了“婚庆”酒席。二人同居生活不久,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女方李某即回到娘家居住。男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方返还彩礼3万元。法院判决后,女方未上诉。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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