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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

日期:2011.08.04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4版 (环球点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财政部2日发布消息称,财政部、教育部近日已联合下发通知,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称,从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区)当年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当年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通知还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通知强调,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各地区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相关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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