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虽然再婚子女仍要赡养
日期:2010.04.30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 (社会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2008年,原告刘某不顾子女的反对与丧偶多年的王某再婚。婚后,两人仅依靠原告每月600多元的工资维持生活,虽然日子有点拮据,但刘某与王某生活得还算是幸福。因原告的子女不同意原告与王某的婚姻,在原告与王某再婚后,刘某的子女就断绝与父亲的往来,对刘某的生活置之不问。 2009年5月,刘某生病住院,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以刘某每月600多元的工资无力支付医疗费,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支付其全部医疗费。刘某的子女以刘某再婚为由予以拒绝。江源区法院三岔子法庭审理认为,刘某再婚是其权利,子女无权干涉,并不能以此作为不赡养父亲的理由,赡养义务不能因扶养关系的形成而消失,故判决被告刘某的子女承担刘某的医疗费。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梁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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