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力保公民“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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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第04版 (环球点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15年前中国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使公民有了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现实中存在的“赔偿难”问题越来越影响法律的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法律进行了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力保公民“索赔”“获赔”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就是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主要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以进一步保障和便利公民实现自己的权益。 根据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根据新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这也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引人注意的内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这一规定,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 针对受害人难以及时拿到或拿不到赔偿金的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受害人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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