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首例酒驾者获判
日期:2011.07.12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3版 (和谐白山)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苑金良 记者 姜鹏雷)6月27日上午,靖宇县人民法院对杨某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靖宇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经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1日下午,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靖宇县中岗处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1.64mg/ml,属于醉酒驾驶。
庭上,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认罪服法,未对自己进行无罪辩护,并表示现在非常后悔,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要以他为戒,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他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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