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桥断裂摔伤行人疏于管理被判赔偿
日期:2013.08.08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6版(民生服务)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宋起华)近日,江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某办事处赔偿伤者李某经济损失6万元。
去年秋天,李某途经一座吊桥时,吊桥突然断裂脱落,李某掉到桥下,造成腿部骨折及头皮裂伤,住院180天,花医药费10余万元。李某经调查,找到了吊桥的管理单位某办事处,要求其给付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某办事处垫付部分医药费后,没有再给付任何费用。由于双方对责任及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某办事处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办事处没有证明该吊桥存在行人能看到的隐患或在该桥上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于某办事处对该吊桥疏于管理未及时维护加固,致使受害人李某掉到桥下受伤住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数额,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住院疗程及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由于某办事处不同意赔偿,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某办事处扣除已给付的医药费后再赔偿李某各项费用6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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