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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提倡合乘出租严查司机主动揽客

日期:2013.02.06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6版(要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针对乘客合乘出租车,在《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但《条例》中第24条规定驾驶员应按计价器收费,其实从计价方式上对合乘模式喊“不”了。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人士认为,是否允许出租车合乘或拼客,这关系到出租汽车在整个城市交通格局中的定位问题。在上海,地铁等轨道交通是承担市民中长距离的出行需求,公交车是解决中短距离的,而出租车是属于个性化交通服务,其与市民的基本出行需求不同,三者的定位存在差异性。

同时,出租车的运价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合乘的收费模式违背了物价部门核定的计价方式和计费规定。即使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收费问题,但合乘也容易产生相当多的问题。

例如,尽管合乘是同一大致方向,但每位互不相识的乘客都有各自想法,遇堵车绕路或就近下车,容易产生纠纷,驾驶员难以协调。又如,合乘的第一位乘客下车后不久,发现东西遗忘在车上,事后驾驶员可以推诿说不知道或称“被后面的乘客拣拾了”,调查取证有难度。

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在哈尔滨市经营业务,当地试水出租车合乘就产生了一些问题。有乘客遇急事打车,但驾驶员停车不走,非要凑满四人同一方向的才肯上路,原来是选择合乘驾驶员收入要多。因此,目前的合乘模式难以规范驾驶员的服务行为和协调陌生乘客间的纠纷。

业内人士表示,现在一些地方尝试出租车合乘,都是出于解决“打车难”和节能环保的角度,但忽视了出租车个性化服务的定位。出租车本身具有私密性,如果放开合乘,出租车和公交车一样揽客了,随意停车上下客,更容易造成交通混乱,带来不安全因素。

这几年,上海一直在对出租车合乘开展调查研究。但在目前的出租汽车管理法规和诚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合乘不仅不应提倡,而且还要加强管理,对那些由驾驶员主动招揽乘客的“拼车”行为,应该坚决禁止和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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