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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

日期:2014.01.20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A4国内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高立 韩洁)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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