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凭据债务起纠纷好朋友也须明算账
日期:2014.04.04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3版:法制周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乔元兀滕爱节
近日,抚松县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成功审结一起朋友之间债务纠纷案。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是10多年的朋友,经常在一起合伙做生意,由于相互信任,双方既不签订合伙协议,对投资款也不打收据。2012年,张某和王某因做生意产生矛盾,张某持王某2010年出具的一张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15万元借款。可王某称,其一开始确实是向张某借了15万元,但之后自己和张某合伙做生意时,张某已将该款作为其合伙的投资款了。王某除称这笔款为张某的合伙投资款外,还承认张某与其在此次合伙中还有20余万元的投资。
由于双方在合伙投资的问题上均无书面凭据,对借条上的15万元究竟是否转为合伙投资各执一词,经法院调查取证及综合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最后认定王某借张某的15万元在双方合伙结束时对此款已一并进行了清算,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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