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式普法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6版(民生服务)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对粮油经销商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大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怎样查处?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案例】2011年6月,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县县城粮油店进行检查,发现十一家粮油经销商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大米,该案违法性质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怎样处理?
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某县工商局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十一家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大米经销商进行罚款处罚。
双氧水泡鸡爪,无伤亡后果也触犯刑法吗?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某饭店厨师金某为了显示手艺,创出特色冷菜“泡椒凤爪”。听说用双氧水浸泡鸡爪颜色更白净鲜艳诱人,金某从一家药店购买了2瓶“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再加水用于浸泡鸡爪。期间共售出用双氧水浸泡过的鸡爪50多公斤。
金某出售用双氧水浸泡的鸡爪,虽无顾客伤亡后果,但用双氧水浸泡过的鸡爪为有毒有害食品。《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可见,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只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均不影响构成犯罪。
- 1、养殖泥鳅鱼带富一村人 年份:2013
- 2、梅河口市曙光镇农家书屋藏书2万余册 年份:2013
- 3、本案能否收回大学生农转非承包土地 年份:2013
- 4、集安合力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年份:2013
- 5、集安市包村干部入户“狗不咬” 年份:2013
- 6、柳河县“乡土人才沙龙”解疑难 年份: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