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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抚养儿子应赡养

日期:2009.06.24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法制周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近日,八道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老人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案件,支持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年轻时不常回家,对儿子的成长很少过问,其子系在其妻的拉扯下长大成人。现在,孙某已70多岁,没有生活来源,需人赡养。于是,孙某多次找到其子,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并对自己当年的不负责任行为表示道歉。但其子对孙某年轻时的行为一直耿耿于怀,始终不肯尽赡养义务。于是孙某将其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据《婚姻法》:“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依法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张建军马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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