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断通信电缆雇员雇主共同赔偿
日期:2013.07.26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3版(法制周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张立文姜泓宇近日,靖宇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修路施工挖断通信电缆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两名被告以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市电信传输局经济损失244980元。
2012年6月24日,因刘某操作挖掘机不当,挖断了距离靖宇县29公里处的电信传输光缆,导致光缆信号中断,造成白山市电信传输局直接经济损失24万余元。2012年11月5日,市电信传输局提起民事诉讼,靖宇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看到保护光缆的明显标志而未注意,以致挖断光缆造成原告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杨某作为雇主对雇员负有注意、警告以及管理义务,明知现场设有警示牌而未告知刘某,杨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与雇员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靖宇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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