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小摸最终触刑依法和解不予批捕
日期:2013.08.06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5版(社会广场)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李欣泽)
屡次偷煤,终因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近日,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受理一起盗窃案件。
吴某、于某、薛某等三人是一起打工时相识的,2012年年末,三人在一起唠嗑,合计着偷煤换钱花。于是,三人带着编织袋来到砟子车站,用编织袋先后两次,偷走了吉林省好城公司储存在砟子车站货位的两吨多褐煤。为了运煤,于某联系了朋友魏某,租用魏某的三轮车将煤运出。后经于某联系,卖给邻居老太太,并将买煤得到的赃款300元三人均分。
两次盗窃得手后,发现失主一直未报案,于是三人在2013年2月又先后两次实施盗窃。2013年2月18日上午10点,三人一起,又来到八宝洗煤厂,盗走一吨多原煤。这一次,魏某开车没出大门,就被该厂保卫科的郭某开车拦住,随即,郭某报案。案发后,吴某被传唤至派出所,供认了自己盗窃行为。同案的于某、薛某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受理此案后,积极协调,被盗的两个公司负责人均表示损失小,念在于某和薛某均自动投案,并且魏某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赔偿了损失,故依法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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