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14.10.28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综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的,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段时间的工资以二倍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蒋某为某保安公司的保安,但自2008年5月在该保安公司工作之日起,公司都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7月,公司认为蒋某工作表现还不错,才与其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蒋某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并给了蒋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蒋某感到很气愤,但是公司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公司不愿以同样条件与劳动者续约的,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所以无论蒋某闹到哪里都是没用的。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保安公司因超过一年未与蒋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给蒋某,同时,自用工之日满一年起,已视为蒋某和保安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尽管保安公司与蒋某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其事实上与蒋某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该公司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与蒋某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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