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教育基金章程(2010年7月15日陈云教育基金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4版 (专版)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机构名称:陈云教育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
第三条 陈云教育基金的性质:是民间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教育慈善事业。基金的宗旨:是为了扶持救济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陈云教育基金让受捐助者切实感到来自党和社会的温暖,来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陈云的革命思想和传统。
第四条 本基金机构的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13.5万元,来源于陈云子女捐赠资金、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金。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本基金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基金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是指导、监督本基金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机构的住所 临江市临江大街1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白山市辖区革命老区的优秀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机构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三人。本基金机构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基金机构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二)热忱参与基金机构的公益活动;(三)积极为基金机构的发展出谋划策;(四)有较高威信的;(五)有社会活动能力并具有奉献精神;(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的产生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研究确定。(二)陈云教育基金设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有决策权;(四)不得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要履行理事会决议;(五)负责宣传陈云教育基金宗旨;
第十二条 本基金机构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七)审议决定受资助优秀贫困学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秘书长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机构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机构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机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机构领取报酬的应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负责管理基金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机构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机构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机构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机构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二)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机构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机构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机构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机构理事长为基金机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
本基金机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机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基金机构签署重要文件;(四)每年度向优秀贫困大学生发放资助款;(五)本基金机构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④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⑥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⑩负责审核评审办公室关于资助优秀贫困学生,并提交理事会研究通过;(六)本基金理事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是秘书处、评审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等;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机构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机构的收入来源于:
(一)陈云子女(陈伟力、陈元、陈伟华、陈伟兰、陈方),为临江革命老区自愿捐赠资金80万元人民币;(二)临江市人民政府捐赠120万元人民币。(三)企业自愿捐赠资金;(四)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机构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本基金机构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捐赠协议应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机构宗旨的用途时,基金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机构财产主要用于:资助白山市县区的优秀贫困大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机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经费按基金收益控制在15%以内。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机构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报纸、电视、公正、公开、透明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机构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机构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机构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机构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组织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8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并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有营业执照)作审计;(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四)基金理事会每年要在媒体上公示基金收入及各项支出情况,干部任职情况,接受全民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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