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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日期:2014.02.08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A2综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案例】

某市某区的一位市民王老板跟房东吴先生租下了一处门面房,在此经营大排档生意,结果在租期未到之时,此处门面房被列入拆迁范围,王老板的门面房被拆了,他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为此,王老板将房东和拆迁单位告上法庭,结果获得相应补偿。

据介绍,王老板当初跟吴先生签订下租约,约定吴先生将自己的二间半房屋出租给王老板经营大排档。随后,王老板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2007年7月,这处门面房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并由某市某园林绿化管理所作为拆迁人,负责拆迁。因房东是吴先生,绿化管理所找到吴先生,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眼看自己的租期没到,投入的装潢及其他投资无法收回,王老板于是去找绿化管理所,但对方辩称他们拆迁的是房东吴先生的房子,因此只与产权人签拆迁协议,不承担承租人的损失。然而,当王老板找到吴先生时,吴先生称拆迁是政府行为,这是属不可抗力,如果想要索回损失,应该找拆迁公司,因为如果没有拆迁就不会造成这种损失。

吴先生于2007年11月将王老板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王老板腾退房屋后,支付所欠房租1000余元。

为此,王老板以绿化管理所和吴先生为被申请人,向当地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要求支付因申请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补偿款的50%、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设施搬运费、停业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约9万元。结果被当地房产局以“涉案房屋正在发生诉讼”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王老板将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最终,拆迁部门、吴先生一次性补偿王老板60080元,王老板为此付出的投资损失也得到了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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