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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

日期:2013.07.24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3版(平安白山)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陈乃铭记者姜鹏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靖宇县濛江乡举行巡回法庭庭审会,对靖宇县社区矫正人员姚某裁定减除余刑,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我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获得减刑。

社区矫正人员姚某,因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被靖宇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姚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罪表现。特别是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行动”中,能主动协助抓捕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

庭审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认为,姚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将姚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并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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