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有车族: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改变需及时变更
日期:2013.05.20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6版(民生服务)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崔洁)近日,市交警支队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七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等规定,凡是我市此前有信息发生变化的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车主),要求速到驾驶证、行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自7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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