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经济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全员服务格局,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山国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公开透明、便捷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即首问责任,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受理的首问事宜,负有及时处理或指引处理的责任。
第七条首问责任受理的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涉税业务办理是指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等涉及到的所有事项;涉税业务咨询是指涉税咨询和其他事项咨询;投诉举报是指服务态度投诉、执法情况投诉、涉税案件举报、税务人员违纪举报等。税收工作建议是指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岗位职责及部门分工和业务处理流程,切实为纳税人着想,对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都必须主动、热情、礼貌,使用文明用语,认真听取情况,准确了解需求,及时受理、准确指引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首问事宜。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严格禁止在承办首问事项的过程中向纳税人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若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要详细告知纳税人原因和办理该事项所需的程序、预计完成时间,并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跟踪办理情况,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二)对于办理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相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详细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第十一条首问事宜在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外的,按照窗口工作人员和非窗口工作人员分类,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准确指引纳税人到受理科室、窗口或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岗,首问责任解除;
(二)非窗口工作人员:首问事宜在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外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将来人、来电、来函指引或转交到相应的经办人处,并主动与经办人进行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如经办人不在,应主动请示本部门负责人,将其指引至授权办事的人员处;如确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应记录首问者联系方式和需要办理事项,尽快交由相关经办人处理,直至首问事宜进入正常事务受理程序或首问者得到明确提示为止,首问责任解除。首问事宜在首问责任人所属部门职责范围外但属于本单位或国税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准确告知办理部门及地址、联系电话等,首问责任解除; 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专员指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
第十二条首问事宜属于反映情况、投诉、举报、报案的,首问责任人应将首问者引导至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认真受理,细心倾听、仔细询问,详细耐心地听取来访者的陈述,无法当场做出明确答复的,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按照权限及时处理或转办,并主动做好说明解释和办理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首问事宜不属于国税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部门间的衔接与协调,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程序和时限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首问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市局纳税服务科负责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局及各区县局、各直属单位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首问责任制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一)首问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任,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领导予以谈话告诫;
(二)首问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
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查实,在本单位通报批评;
(三)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制,推诿或刁难纳税人,经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查实,在适当范围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首问责任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调查后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白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白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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