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期刊 图书 报纸 视频 成果 文章 图片 政府公开信息
高级检索
首页>地方文献>特色文献>报纸>  加强外埠施工税收管理

加强外埠施工税收管理

日期:2012.09.18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作者】 蔡冲春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经济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刘清明 记者 蔡冲春)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外埠施工纳税人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日前,市地税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加强外埠施工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

外埠施工是指纳税人跨省、市及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加强外埠施工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规定,全市所辖县(市)区地税机关是外埠施工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报验登记、税收管理等有关事项。对提供资料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将纳税人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税务管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种并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其按月申报缴纳税款;对已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定期进行巡查,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掌握外埠施工企业完工程度、拨付资金、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金缴纳等情况,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征管系统,逐户建立项目台账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同时,严格发票开具管理。外埠施工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前,办税服务大厅将认真核对开票信息,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加大综合治税力度,住建、交通、水利等施工主管部门,对外埠施工纳税人未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外埠施工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未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验收手续。

3 0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