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雇员态度粗鲁失控耍横构成伤害
日期:2010.01.20 点击数:15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法制周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近日,长白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周某系通化市东昌区居民,投靠亲属来到长白县长白镇。去年末,其在镇内某旅店打工值夜班时,客户王某、金某拟住宿咨询房间价格,周报价称:“一个人住一宿10元,两个人一宿30元。”两位客户对此不理解并与周争辩,双方态度比较生硬,“火药味”很浓。金某怕事情闹大,便拽王某离开了旅店。但周某却不罢休,他从旅店追出来朝王某面部打了几拳,接着又从地上拣起一块石头打王的头部,用脚踢其胸部,在王某已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周还用刀顶住他继续拳打脚踢。经鉴定王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 长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案发后其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故作出上述判决。(宫兆洲张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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