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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4.10.14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综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小沈在某工厂工作,2008年10月,该工厂接了一个大订单,小沈连续1个月周日都在加班,但是到了月底,她拿到工资单后发现并没有加班费,她感到气愤,找到了工厂领导理论,她认为工厂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该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是工厂领导表示,工厂会在下个月安排她补休,而安排了补休就不需要支付她加班费了。那么,工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在本案中,是支付小沈加班费还是安排小沈补休,决定权在工厂而非小沈,工厂安排小沈补休而不是支付其加班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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