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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阳光行政便民高效超时默许

日期:2010.06.24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1版 (头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记者蔡冲春)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

《实施意见》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基本要求。应建必建:各级政府必须建立政务服务机构。市、县两级统一名称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办事处)统一名称为便民服务中心。应进必进:除经同级政府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有相应规模的办事场所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行政审批项目须全部入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要逐步全面入驻。充分授权:凡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全部由授权窗口直接办理。窗口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要当场办结;对需经部门决定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督办,按时办结并送达。阳光行政:设置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白卡、显示屏、触摸屏以及现代网络信息设施,将服务内容、办理依据、承诺时限、办理结果和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全面公开。

《实施意见》要求,以人为本,便民高效:凡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便民服务事项,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讯等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相关金融、中介等服务机构也应逐步入驻。实行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专人予以运作,采取并联审批、综合服务、限时办结等措施,将重大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实现快捷、超常规服务。实行超时默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未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延长期限的,认定审批通过,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全面推行领导带班制:政务服务中心常驻行政审批窗口的部门实行主管领导在窗口带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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