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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交警大队加强警用车辆管理

日期:2012.09.02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作者】 孝信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综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延平 记者 孝信)

江源区交警大队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的模范带头作用,规范警用车辆的管理使用,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管理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增强了交警大队警车管理使用的公信力。

他们注重加强警用车辆民警、驾驶人队伍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教育,组织警用车辆民警、驾驶人系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警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增强了民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对督查发现的违反警用车辆管理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敢抓、敢管,切实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同时,要求警用车辆民警、驾驶人在使用警用车辆、参与交通管理中,坚决杜绝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要率先垂范,做文明交通的带头者、践行者,做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排头兵和带头人,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在规范警用车辆管理和使用的同时,他们还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大队所有警用车辆进行重新造册登记,定岗定责,落实使用和管理人员,大队主要领导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大队规定,除执行执法活动和勤务任务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公车私用,并于每天下班前将警车按照要求停放在办公区内,严禁将警车转借他人和公车私用。对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的警用车辆,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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