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期刊 图书 报纸 视频 成果 文章 图片 政府公开信息
高级检索
首页>地方文献>特色文献>报纸>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日期:2014.10.08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综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案例】

王某被某饭店录取,在前去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时,领班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押金,理由是,该饭店提供王某两套工作服价值1000元,如果将来王某不做了,工作服有任何破损的,均从押金中扣除。王某表示是饭店要求员工穿工作服,并不是员工本身自愿穿的,为什么在已经被要求穿工作服后还要交押金?

对该企业而言,向员工收取服装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没有收取的不能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当无条件立即退还。

3 0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