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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可否起诉离婚?受害人方是否有权请求赔偿?

日期:2014.08.12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经济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

蒋某与尚某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双方签订过一份荒唐的协议书:“一、生活中男方尚某,在女方蒋某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某。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尚某将蒋某打伤,造成蒋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蒋某于2003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尚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准确抓住“协议书”中赤裸裸的“打妻”条款这一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结合法医学鉴定书内容,认定被上诉人尚某对上诉人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其进行殴打,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被上诉人尚某给付蒋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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