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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7周年

日期:2008.06.30 点击数:24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经济·综合)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为全面贯彻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及开展全国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促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依据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市政府的安排我市自2008年3月份开始组织开展了白山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 白山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自启动以来,市区两级水保部门联动,对在建的以及2003年以后完建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项目进行了拉网式调查,共检查各类开发建设项目19项,其中已编报水保方案的在建项目6项,已编报水保方案的未建项目2项,未编报水保方案的项目11项;下发各类整改意见14份,其中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通知书11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限期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通知书2份;已编报水保方案的在建项目均按规定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未编报水保方案的除1家企业外,其他单位均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收水土流失补偿费18万元。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各开发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极大地促进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为白山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市、把白山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贺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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