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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基本医疗三项”目录

日期:2008.09.22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要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基本医疗三项目录是指《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基本医疗诊疗目录》、《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统称三项目录。 《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额补充保险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品种为2274个;中成药品种为948个,民族药品种47个;还有若干种中药饮片。 基本医疗药品分甲、乙类。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15%,再按比例报销;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不分甲乙类,凡是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均可按规定报销。《药品目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过专家评审,会同有关部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调整,不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属自费药品由参保者自己负担,在医疗保险行业通称为丙类。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是指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支付办法,是明确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主要分为甲、乙类。甲类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按比例报销;乙类又分为个人先负担15%的诊疗项目和个人先负担20%,进口一次性材料个人先负担30%,以及部分目录中规定限额项目(如心脏介入等),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不在目录内的项目不予报销。 《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并在该目录之内的各项诊疗、服务设施(如住院费、护理费等)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适应,也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参保人员发生费用凡是在本目录之内可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给予核销。 三项目录是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医疗保险适应水平和临床基本治疗需要制定,是保障参保人员患病治疗过程中的基本需要,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标准。不可随意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省级以下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三项目录不可做任何调整,这是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将根据医疗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参照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在保障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逐步调整的。以保障参保人员患病基本治疗为目的,促进参保人员身体健康和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和谐发展,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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