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2版(要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崔文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等5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根据《通知》,“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此外,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通知》指出,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行动,收到了良好效果。下一步,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采购“特供”物品。
《通知》指出,严格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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