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身倒塌三死四伤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A2综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某城建公司承包修建一单位住宅楼工程,城建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本公司职工柳某。在工程建设中,柳某私下找公司负责人联系借用吊车吊运塔吊。某日,公司会计兼小车驾驶员李某把吊车开到工地。汽车吊驾驶员陈某用汽车将塔吊运至工地。
公司安装人员开始组装塔身。当日下午3点,汽车吊驾驶员陈某提出下班,理由是吊车油料用完,且天黑无照明灯。但现场施工负责人柳某不同意,派人找来汽油,让大家继续组装塔吊。晚8点,发现塔吊的塔身被首尾倒装,无法与塔基对接。在安装人员的建议下,柳某和吊车驾驶员陈某叫来几个民工,运用钢丝悬挂重物、人拉钢丝使塔身移动的简易方法扭转塔身。由于无法掌握平衡,塔身突然倒塌,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
【评析】这是一起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中,工程施工工地没有制定基本的安全措施,所用的汽车吊也不具备承担吊装任务的功能;汽车吊驾驶员陈某未经特种作业专业培训,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无证驾驶吊车,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吊车驾驶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也都存在违章作业问题。此外,该案中的施工作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起重机械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其驾驶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由此可见,城建公司没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也没有加强劳动安全管理,完全是违法施工作业。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16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2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35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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