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籍闹纠纷对薄公堂讨公道
日期:2013.04.12 点击数:3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3版(法制周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宫兆洲近日,长白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小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朴某办理车籍过户手续。
2005年,该县长白镇居民朴某的丈夫(已故)通过朋友帮忙协调,从本镇小力手里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到松花江中意白色小型客车一台。因为嫌麻烦,车辆成交时双方只是简单签订了合同,约定车辆归属事宜,没到车辆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籍过户手续。2009年8月,朴某欲将该车变更为出租车辆,按有关规定,原车主与现买主应同去车管部门,但小力以车子已卖出多年没义务为由回绝了,朴某多次央求无济于事,去年底,她一纸诉状将小力告上法庭讨公道。
长白县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小力系该车的车籍登记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故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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