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法院审结首例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纠纷
日期:2013.03.30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A3版(美丽白山)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马文魁杨媛)近日,江源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涉及城镇户居民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房屋的案件。法院确认十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终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2002年6月,原告陈某与被告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陈某将其所有的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80平方米房屋及25.1亩承包地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盛某。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12年,陈某的子女认为盛某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土地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盛某返还承包地。法院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无效,并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达成和解协议。
办案法官提醒,根据国务院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城镇居民不要购买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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